红河学院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妥善应对校园突发事件,及时、高效地处置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环境变化和学校的办学发展的需要。
三、预案适用范围和内容
本预案适用于红河学院全校各学院以及行政管理部门。适用突发事故(事件)类型为: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 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是指由学生自身意识的因素引起,学生在自己的主观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事件)。
本预案所称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是指本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群体性校外学习实践中突然发生的,由学生主观因素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校园秩序严重混乱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事故(事件)。
四、应对原则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因其突发性和紧急性,处置时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依规、灵活应对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及时妥善的处理突发事故(事件),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 应急指挥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成立红河学院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调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
人员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总辅导员等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成员组成,负责相关力量的组织,信息收集及下达上报工作。
综合协调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相关学院负责。主要负责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统筹协调;事故原因、过程调查;事故责任认定、善后处理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保卫处负责。主要协助公安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疏散现场人员,确保道路通畅,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医疗救护组: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保卫处配合。主要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助和转送医院救治工作及后续工作处理。
家属接待组:由学生处心理咨询室协助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做好伤亡学生家属的接待、安抚、解释工作,疏导家属心理,稳定家属情绪。
宣传舆论组:党委宣传部负责,负责事故(事件)处理的对外正式发布,舆论的监控引导。
舆情监控组:由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监控突发事故(事件)的网上网下舆情信息,及时做好反馈,掌握事件最新动态,便于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工作。
第三章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分类及分级
一、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分类
主要包括因为学生主观原因引起的自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酗酒后引发事故(事件)、溺水事故、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刑事案件。
二、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分级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针对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特殊性,主要根据施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事件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事件影响大小来分,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为Ⅰ级(特别重大);其他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中若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为Ⅰ级(特别重大),三人以上重伤为Ⅱ级(重大),三人以下重伤为Ⅲ级(较大),三人以上轻伤为Ⅳ级(一般);有些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面广,受影响人数多,财产损失严重,性质恶劣,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群体恐慌的突发事件为Ⅲ级(较大)。总之,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事件应对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Ⅰ级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上级领导下,由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处置情况报上级机关。
2.Ⅱ级(重大)事件
Ⅱ级(重大)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3.Ⅲ级(较大)事件
Ⅲ级(较大)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学校以及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4.IV级(一般)事件
IV级(一般)事件发生后,由各学院相关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启动本预案。
第四章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预防与预警
一、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预防及教育工作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必须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事前的预防及教育工作必须做到:
1.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各学院须把对学生的法律常识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国家制定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实行院党委书记负总责,团委书记、总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加强对各班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营造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健康团结、奋发向上的班级氛围。各班级班委、团委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学生社团积极配合班主任管理,密切关注班级同学的思想行为状况,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反映不良情况,便于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化解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
3.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学生懂法、守法观念,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经常性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工作并传授遇到相关事故后的自救方法,从根本上预防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发生和在事故(事件)发生后能将后果控制在最小极限。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问题排查。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注重心理疏导,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做好辅导员谈心工作,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工作,特别加强对心理困难学生的谈心工作,了解心理困难学生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大学生心理障碍,防止事故发生。
5.在平时的安全教育中增加救生技能的培训,加强大学生的危机处理能力培养,帮助形成自救意识,当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6.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各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宿舍内管制刀具的管理,校园周边餐馆、酒吧、租车行的检查,一旦发现私藏管制刀具、学生聚众酗酒、出租车辆安全标准不合格等安全隐患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给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7.加强学院部门的协调运作。各学院应提高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认真落实预案措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特别是假期、周末、新生报到和毕业生离校时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二、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演练工作
加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组织一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的防控能力。
第五章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备案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障信息报送的及时与准确。
二、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故(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消防、应急救援等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1.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中应配备防刺背心、橡胶警棍、安全警戒带、急救包等物资。
2.溺水、交通事故处理中应配备救生衣、三角警示牌、安全警戒带等物资。
三、人员保障
各学院应组建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预备小组,预备小组由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和各班班委组成,一旦启动预案,能立即投入使用,同时要保证队员能迅速召集到位。
四、资金保障
学校应专门划出一部分资金固定用于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理以及物资的购买储备和救援人员的培训。
五、惩处措施
从本预案正式颁行起,遇到突发事件(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后,预案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相应负责人必须及时就位,按照预案规定迅速、灵活、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事故),若因相关负责人没有及时到位而导致事件(事故)形势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依本预案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予以处罚。
第六章 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办法
一、对己类:包括自杀、自伤、自残、溺水、酗酒死亡、擅自离校、失踪
1.处置流程:
自杀自伤类:
(1)发生自杀、自伤、自残等事故(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学生处等部门以及110和120报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实施救治。对于送120急救后病情危殆或已经死亡的人员,应及时要求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如果学生已经死亡,应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2)班主任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总辅导员或团委书记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医院,疏散围观人员,设置现场警戒隔离带保护现场,稳定其他同学情绪,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学院党委书记。
(3)学院党委书记获悉情况后立即组织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判别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学院党委书记作为事故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给学生家长,并由院总辅导员或团委书记和班主任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协调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与家长商谈确定善后事宜,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学校相关规定确定补助、人道抚慰金的标准。
(5)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在其伤情和精神状况稳定之后,根据医疗部门意见,由所在学院配合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协助其回家疗养,当事人不得继续滞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再次发生意外。
(6)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媒体来访和新闻发布,要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事故(事件)起因、处理过程和结果,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出现虚假、不实的新闻报道,维护学校声誉。
(7)各学院应组织相关心理辅导老师对涉事学生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工作,避免事故(事件)给相关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引发次生问题。
擅自离校、失踪:
(1)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班主任报告。
(2)班主任获悉情况后立即向总辅导员及团委书记汇报,同时及时进行调查;对去向不明的,师生应立即组织查找,通过其周围同学、朋友了解失踪学生失踪前的情况和行踪,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并与该学生取得联系。
(3)若无法查明去向,辅导员或团委书记应尽快将情况向院党委书记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接待工作,向家长讲明事情原委,请家长配合调查学生可能去向。
(4)经多方查找仍无法查明学生去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寻找。
(5)找到擅自离校或失踪的学生后,调查清楚事故(事件)原因,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侵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生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以示教育和警醒。
溺水、酗酒死亡:
(1)学生发生溺水、酗酒死亡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班主任、总辅导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警,并向院党委书记汇报,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营救并了解情况。
(2)学院党委书记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判别事故(事件)级别,按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能展开应急救援工作,赶赴现场协同班主任辅导员控制现场,打捞落水人员,对人员进行抢救,积极配合医院和公安部门做好对学生的救治和事故调查工作。 对于送120急救后病情危殆或已经死亡的人员,应及时要求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如果学生已经死亡,应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3)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并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和情绪安抚工作,协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伤亡,若校方有责任的,则按司法机关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校方无过错的,则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和学校相关补助标准适当予以补偿。同时对相关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和警示教育,防止此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4)酗酒死亡大体处理程序同上。
2.调查取证:
对此类事故往往当事人已经丧失意志,故调查取证须保留直接证据如遗书等的情况下尽量多搜集间接证据,迅速封锁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做好其同宿舍同学、与其交往较密切的同学、以及事发时目击者的调查笔录,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并保存,保证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责任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于因为学生自身主观原因引发的自杀、自伤、自残、溺水、酗酒死亡、擅自离校失踪的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由于损害后果是因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故应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对他类:(包括由我校学生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1.处置流程: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
(1)发生上述恶性案件,受害者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打110向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伤员,并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2)班主任、辅导员和保卫处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要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尽量稳定犯罪人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根据(事故)事件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若罪犯已经逃逸,则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协助医生把伤者送往医院急救。对于送120急救后病情危殆或已经死亡的人员,应及时要求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应凭借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将尸体接走。
(3)学院党委书记接到汇报后立即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判明事故(事件)级别,根据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一方面参与救治伤员,另一方面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初步的案情调查。
(4)学院应及时通知受害者家属,做好相应的接待和情绪安抚工作,协商善后事宜。学校有过错的,按司法机关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可以依据人道主义精神和学校相关补助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5)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生主观责任类事故(事件)的媒体来访和新闻发布,要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布事故(事件)起因、处理过程和结果,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虚假、不实的新闻报道出现,维护学校声誉。
(6)事故(事件)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据法律对犯罪份子予以处罚,赔偿被害人。犯罪人若为在校学生,按法律规定处罚以外,由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予以相应处分。
(7)学校学生处心理咨询室应及时对受害者及相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防止对学生造成不良心理影响。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
(1)发生上述紧急事故(事件),尤其是事态比较严重至发生流血冲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同时报告组织者带头者的班主任或辅导员。
(2)保卫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应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制止斗殴事件,分散隔离斗殴双方,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学院党委书记和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班主任、辅导员赶到现场后,在保卫处的配合下对组织带头者及参与者做法制宣传工作,讲清利害,化解矛盾,使其从思想上放弃冲动行为。
(3)若事态仍无法控制,班主任、辅导员应立即将情况汇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由党委书记召集应急领导小组判别事故(事件)级别,按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若事态比较严重,双方不听劝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人员到达前保卫处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制止事态扩大。
(4)若有人员受伤,应急指挥小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求助,并协同医院救治伤员。
(5)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根据调查分析事件原因,由学生处按过错程度对事件的组织策划者、带头实施者、积极参与者按照红河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二篇相关规定处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依据校纪校规予以惩处。
(6)事态平息以后,学院总辅导员、团委书记和班主任应配合学生处心理咨询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重点心理辅导教育,相关参与人员所在院系团委应组织学生参加思想学习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处事态度,防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环节必须全面、公正、客观、真实。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调查取证要在第一时间封锁现场,保存案发现场第一手证据,具体侦查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以取得案件物证,对受害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以及案件情况,同时对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制作证人证言,调取案发时周围摄像头所摄视频,以及案发时学生拍到的手机视频、音频资料,保留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
3.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由施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十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此类学生主观责任事故(事件)学校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红河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二篇之规定对此类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公类:(包括学生私自组织活动造成的伤害、学生私拉电线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网络事件)
1.处置流程:
学生私自组织群体性活动突发事故:
(1)学生群体性活动应实行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若活动性质、安全预防、人员组织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则不予批准。但若学生未先行审批而私自组织群体性活动,出现意外导致人员伤亡,相关参与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给所在班班主任、总辅导员,班主任及总辅导员应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同时按事件类型向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事发地最近的医院求助。
(2)事态严重或紧急的,班主任、总辅导员应立即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由党委书记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获悉情况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救援,配合医院、公安等机关救助伤病者,向现场其他人员或案外目击者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做好笔录。
(3)发生人员伤亡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讲明事发起因经过,由学院总辅导员、团委书记负责接待和安抚,并与家长商量善后事宜。校方有责任的,按司法机关的责任认定予以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可以依据人道主义精神和学校相关补助政策适当予以补助。
(4)活动参与人员所在院系团委应对学生展开思想、安全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5)党委宣传部应负责事件的报道和媒体来访接待工作,防止不实、虚假宣传。
私拉电线、网线造成的事故:
(1)学生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寓私拉乱接电线、网线造成起火等事故(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学生处和公寓管理中心报案,同时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2)公寓管理人员和保卫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疏散事发公寓内的学生立即切断公寓电源、展开救火行动,火势较大的应立即报119火警。
(3)若是发生学生触电事故,公寓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拨打120求助,同时报告给同学所在班级班主任或总辅导员。现场人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和器材的情况下不得直接实施救援,以免造成更大的伤亡事故,
(4)班主任、辅导员积极配合医生展开对事故学生的救治,同时将情况汇报给学院党委书记。
(5)学院党委书记接到汇报后根据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召集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展开救援及处置工作,若已经发生人员伤亡,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6)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以及协商善后事宜,据司法机关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无责任则可以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和学校相关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补偿。
(7)对涉事责任人的处理由学生处对违规学生按学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8)学院团委,辅导员应对学生开展用电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此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校园网络事件:
包括学生利用校园网发送不良信息(包括手机信息),散布不满情绪,进行反动、色情、迷信宣传活动;窃取他人和学校保密信息,网络攻击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1)突发校园网络事件,相关负责人在接到信息后应尽量在第一时间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蔓延,同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信息中心),必要时向公安、通信、宣传、信息网络等部门联系并配合处理。
(2)网络攻击事件发生后,由学院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
(3)学校网站遭到网络攻击时,网站管理人员积极应对,同时报告学校网络中心,必要时可关闭学校网站。
(4)认真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并形成报告上报学校,继续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系统的建设。
2.调查取证
本着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据采集原则,一方面积极搜集相关证据,调查事故参与学生,询问事件目击者,做好相应笔录,以备事件的后续处理,以及便于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
3.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对公类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对于学生私自组织群体性活动造成损害、私拉乱接电线网线造成损害以及校园网络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分别依据《红河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二编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法犯罪类:包括盗窃、加入传销等非法组织等
1、处置程序:
盗窃:
(1)学生发现财物被盗时,首先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立即向公寓辅导员报告。
(2)公寓辅导员接到汇报以后立即组织实施紧急布控:报告保卫处,值班员封闭楼道口,封锁大门,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调集公寓录像。
(3)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后,逐层清查公共部位,围堵嫌疑人。
(4)公寓辅导员应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并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协助调查了解工作,安慰被盗同学,稳定同学情绪。
(5)若为重大财物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追回被盗财物。
(6)若保卫处工作人员巡视时,发现现行盗窃行为的,应设法制服罪犯。
(7)在平时的学习中要组织同学学习安全防盗的知识,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防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加入传销等非法组织:
(1)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防止学生被各种非法组织的思想观念洗脑渗透,各班班干部应随时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一有可疑苗头立即向班主任、总辅导员汇报。
(2)发现有同学思想有异动,班主任、总辅导员应积极主动与该生交流,通过思想引导,教育感化尽早的使其脱离非法组织的吸引。
(3)若同学已经加入非法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及时备案该生信息,隔离该生周围的同学,防止其他同学被该生拉入非法组织,同时对该生继续展开思想教育,尽可能的将他引入正轨,使其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
(4)在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教育感化之后,若该生继续执迷不悟,学院应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向家长说明具体情况,由家长协助做学生的思想工作。
(5)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依据校纪校规对参加学生予以惩处。
(6)参加非法组织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掌握非法传销组织的违法证据,从根本上打击取缔非法组织。
(7)已加入传销组织,受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通报学校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调查取证:
本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在盗窃案发时应第一时间封锁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调取事发地周围摄像头所拍摄的视频资料,走访事发时间在案发地附近的人是否有看见可疑人员,询问值班人员,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做好相应笔录,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3.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及《红河学院学生手册》第二十二编第三章第九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规定。由于学生参与盗窃,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