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视频监控管理,科学使用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监控数据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视频监控的查询使用审批流程,特制订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称视频为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视频。保卫处监控室为学校重点管理场所,未经许可非保卫处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校园视频监控原则上仅为公安等执法单位或司法机关调阅查处案件时使用。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看、拷贝监控室的视频监控资料。如必须拷贝视频监控资料,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拷贝单位及个人必须对视频资料负保密责任。
3.为有效避免视频监控数据外泄风险,当同一事件调阅人数较多时,由所有涉事人员推荐不多于2人作为代表,对视频监控进行调阅核对,严禁多人聚集于监控室。
4.严禁监控调阅人员携带手机、录像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进入监控室。在进入监控室前,需将携带的电子设备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5.本校师生如需调阅、查看视频监控,需填写《红河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可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由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保卫处。如调阅内容涉及校园治安案件时,需报公安机关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6.校外单位及个人因治安、刑事案件需申请调阅视频监控的,应由受理公安机关依法调阅。
7.调阅者如需拍照、下载留存视频监控影像需经保卫处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留存操作。为防止木马程序传播影响监控系统,申请人如需下载拷贝监控视频,须自行携带全新未拆封U盘。
8.视频监控调阅原则上由监控值班工作人员操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对查询过程做好详细记录。不得帮助申请人或应申请人要求,随意调阅与申请事由无关的视频监控内容。
9.原则上只允许公安等执法单位或司法机关调阅,其他单位或人员依法调阅视频监控需持相关证明,经保卫处同意后方能调阅。
10.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调阅视频监控的,务必在保卫处当班领导陪同下方可调阅视频,当事人需24小时内补交《红河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
11.擅自转拍、转录、外传监控视频,或擅自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负面信息,或对外泄露校内监控位置、拍摄角度、抓拍范围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红河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