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及校内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红河学院校内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车辆及其人员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种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为准。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车辆经严格审核后录入车牌识别系统,长期出入学校的服务人员车辆由所辖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并按管理规定出入学校。
教职工车辆办理车牌识别登记手续,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严格审核。一名教职工可办理夫妻名下的一辆车出入手续;校内住户、租户、商户等一户只可办理一车出入手续,确需增加的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大型客、货车未经允许不得驶入校园。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遇学生上、下课、就餐高峰时段,应注意慢行避让、停车礼让或绕道行驶。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广场和运动场地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九条 入校施工车辆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限速出入,不得损坏道路和遗漏渣土或污染物,有类似情况责令清除才允许出入。
第十条 大功率摩托车、骑行团体、结婚拍照等车辆,禁止入校。特殊情况经报备审核批准方可出入。
第十一条 凡是到校不遵守管理规定的车辆,严格管制并驱逐出校。
第十二条 禁止出租车、网约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严禁大排量、高噪音摩托车、轿(跑)车辆入校;严禁车容污秽破损、车况不合安全规范要求、非法改装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学生驾驶机动车(含燃油摩托车)入校。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必要时须接受检查。
2.禁止所有人员在校内无证驾驶车辆。
3.严禁在校内超速、超载、逆向行驶。
4.严禁在校园内飚车或轰鸣发动机。
5.进入校园车辆禁止鸣笛、强行超车或长时间并行。
6.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于画线停车位,请勿逆向停放或跨车位停放。
第十六条 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人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在校内驾驶车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物量,严禁超载或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大型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联系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两轮或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板)车等。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必须是师生员工驾驶方可出入学校。非机动车进入校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进入学校须服从学校管理,必要时须接受检查。
2.进出校门按规范车道出入,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3.在校内行驶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
4.禁止高速或无牌无证电动车入校。
5.校内行驶禁止鸣喇叭、超速、飙车、逆向行驶和急转猛拐。
6.非机动车在校内必须按规范停放于指定区域或画线车位。
第二十条 自行车或两轮电动车禁止超载骑行(三人或多人);骑行时禁止逆行、双手离把或单手骑行、长时间并行或攀扶并行、禁止互相追逐和曲折行驶、玩手机或接打电话。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须礼让行人;人行横道、交叉路口和高峰期应当减速慢行或停车礼让行人。
第二十二条 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人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非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人员在校内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定期对废旧、无主非机动车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车辆拖移管控。
第二十四条 两轮或三轮电动车充电必须在规定充电区域规范停放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在教学、实验、办公楼宇、宿舍周围及楼道停放充电。
第二十五条 未经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改装车、各类电动平衡车,严禁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未设人行道的路段靠道路右侧行走。
2.行人穿越道路应该注意来往车辆。通过校门、路口或横行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标识通行;无人行横道或规定标志的,应当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七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3.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人不得多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轮滑、滑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3.抛物击车、边行走边玩手机、接打电话、相互追逐、急转猛拐。
4.严禁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条 校内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必须按规范停放于划线车位或指定区域,严禁所有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宣传橱窗、消防设施旁、安全通道以及人行通道(横道)停放。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联系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二条 车辆不得长期停放在学校停车位;校外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定期对废旧、无主、长期闲停车辆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时,车主须注意车辆及车上财物安全,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学校无负责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学校将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置,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规停放行为的处理:
1.教职工车辆逆行、超速行驶、超载、违规停放的,由保卫处进行批评训诫或及时锁车,拍照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违反师德师风的相关规定处理。
2.校外人员车辆逆行、超速行驶、超载、违规停放的,由保卫处锁车24小时后放行,或及时驱离并限制其再次入校。
3.校内服务人员和商户、非本校教职工的校内租房户车辆逆行、超速行驶、超载、违规停放的,由保卫处锁车24小时后放行;累计三次违规,将取消其入校资格。
4.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保卫处统一拖移至指定区域扣留不少于15日,保卫处可对车主进行训诫或给予相应处罚,拖移过程中导致车辆擦刮或紧固件松动的由车主自行负责;对三次以上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的师生,由保卫处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给予相应的教育处分。
5.对长期占用停车位或违规停放的车辆,发布公告仍无人认领或不改正的,学校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严禁在校内专设新能源车、非机动车充电区域外私自拉接电源线进行充电。对发现进行违规充电的,由保卫处责令其停止充电行为,没收其充电设施或设备;对多次进行违规充电的师生,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因进行违规充电造成的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处理。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调查处理。交通事故中若有受伤人员时,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务室应立即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师生员工及所辖服务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所辖服务人员及员工在校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计入所属学院、部门年终责任清单考核。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因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校内交通设施、设备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个人照价赔偿或原样修复;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及学校财物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对车辆进出做出限定或指定;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实行校园内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通行方案,校内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保卫处结合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研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